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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304民初10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杨振华与宝鸡市兴航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宝鸡市鑫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北方动力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振华,宝鸡市兴航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宝鸡市鑫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北方动力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304民初1016号原告:杨振华,男,汉族,住陕西省宝鸡市陈仓区。被告:宝鸡市兴航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宝鸡市渭滨区清姜路70号。法定代表人:梁源,任经理。被告:宝鸡市鑫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陈仓区千渭陈仓大道64号。法定代表人:冯彭波,任经理。被告:陕西北方动力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陈仓区建国路。法定代表人:吴浙,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振华与被告宝鸡市兴航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宝鸡市鑫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北方动力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振华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振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振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杨振华负担。审判员  冯勤绪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杜晓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