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1521民初129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原告唐隆敏、徐平诉被告吴道川追偿权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隆敏,徐平,吴道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521民初1295号原告:唐隆敏,女,1962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县。原告:徐平,男,1961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县。被告:吴道川,男,1968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唐隆敏、徐平诉被告吴道川追偿权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向原告唐隆敏、徐平送达预缴诉讼费通知书,告知其应在接到通知后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3227元。原告唐隆敏、徐平在指定期间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交缓、减、免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严春燕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 刘显慧书 记 员 刘小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