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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02民初44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金张荣与浙XX盛爆破工程有限公司、慈溪华盛矿业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张荣,浙XX盛爆破工程有限公司,慈溪华盛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02民初4412号原告:金张荣,男,1956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柯桥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许华娣,浙江剡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XX盛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解放南路****号-1。法定代表人:谢忠华。被告:慈溪华盛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龙山镇西门外村龙瑞路。法定代表人:任纪芬。原告金张荣与被告浙XX盛爆破工程有限公司、慈溪华盛矿业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张荣撤诉。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金张荣负担。审 判 长  王晓波人民陪审员  鲁洪法人民陪审员  吴梅英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蒋文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