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02民初44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金张荣与浙XX盛爆破工程有限公司、慈溪华盛矿业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张荣,浙XX盛爆破工程有限公司,慈溪华盛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02民初4412号原告:金张荣,男,1956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柯桥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许华娣,浙江剡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XX盛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解放南路****号-1。法定代表人:谢忠华。被告:慈溪华盛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龙山镇西门外村龙瑞路。法定代表人:任纪芬。原告金张荣与被告浙XX盛爆破工程有限公司、慈溪华盛矿业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张荣撤诉。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金张荣负担。审 判 长 王晓波人民陪审员 鲁洪法人民陪审员 吴梅英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蒋文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