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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081执12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石首市东方大道国红建材门市部与郑文杰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首市东方大道国红建材门市部,郑文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石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081执129号申请执行人石首市东方大道国红建材门市部,住所地湖北省石首市东方大道。被执行人郑文杰,男,1972年1月14日出生,住石首市。本院在执行石首市东方大道国红建材门市部与郑文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石首市东方大道国红建材门市部与被执行人郑文杰于2017年5月17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石首市东方大道国红建材门市部同意被执行人郑文杰在2017年5月30日前偿付石首市东方大道国红建材门市部4万元,余款从2017年6月1日起每月偿付石首市东方大道国红建材门市部3万元,至偿清为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鄂1081民初147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忠树审判员  刘玉华审判员  李昌海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胡志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