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82执异3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莱阳盛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宏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莱阳盛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宏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682执异36号案外人: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路第二支行。负责人:冯网大,职务:行长。委托代理人:郝兵,该公司律师事务部律师。申请执行人:莱阳盛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莱阳经济开发区长江路003号。法定代表人:杨旭强,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山东宏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莱阳经济开发区长江路中段。法定代表人:朱希龙,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查案外人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路第二支行在执行申请人莱阳盛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宏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异议申请。本院认为,案外人针对法院执行的(2016)鲁0682执1820号执行裁定书提出执行异议,后因争议的问题得到解决,案外人即提出撤回执行异议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案外人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路第二支行撤回执行异议申请。审判长 董志兴审判员 高 飞审判员 王金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褚小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