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105民初443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王锐君与山西老百姓平价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锐君,山西老百姓平价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105民初4434号原告(反诉被告)王锐君,女,1986年5月1日出生,汉族,山西艺术职业学院职工,住太原市迎泽区并州北路**号。委托代理人刘莉,山西新学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山西老百姓平价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国药大厦10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张永珍,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康成,山西晋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高艳红,山西晋商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反诉被告)王锐君与被告(反诉原告)山西老百姓平价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5日立案,被告于2016年9月1日提出反诉。原告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被告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王锐君、被告(反诉原告)山西老百姓平价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以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本诉和撤回反诉的申请,是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反诉被告)王锐君撤回起诉。二、准许被告(反诉原告)山西老百姓平价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撤回反诉。案件受理费1450元(原告已预交),反诉费1487元(被告已预交),由被告(反诉原告)山西老百姓平价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杨 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徐凤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