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824民初69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洪志平与杨腾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志平,杨腾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24民初697号原告:洪志平,男,1970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新干县人,住新干县,被告:杨腾明,男,1987年10月5日出生,汉族,新干县人,住新干县,原告洪志平与被告杨腾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原告洪志平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洪志平以自行协商好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洪志平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洪志平负担。审判员 陈建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廖 荣【法律链接】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