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执393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詹东平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詹东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3执3933号之一被执行人:詹东平,男,1989年10月16日生,住址:广东省潮州市饶平县。被执行人詹东平罚金刑执行一案,本院(2016)粤03刑初字第382号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本院依法立案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向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以及深圳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委员会信息中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深圳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中国人民银行深圳中心支行调查,扣划被执行人詹东平在中国银行深圳分行开立的764053XXX00、74195372XXXX4、760XXXX187账户人民币共计3370.82元,本院已将执行款共计人民币3370.82元上缴国库,并依法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振宇审 判 员 白田甜代理审判员 黄泽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 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