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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129执保2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2017)湘1129执保23号申请执行人熊爱东、罗晖林与被执行人余金銮、曾宪芳、曾娅洁民间借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XX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保 全 结 案 通 知 书(2017)湘1129执保23号熊爱东、罗晖林:你们在本院审理的熊爱东、罗晖林与余金銮、曾宪芳、曾娅洁民间借贷一案中,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作出(2017)湘1129民初818号民事裁定:一、扣押被申请人余金銮的湘X**越野车;二、冻结被申请人余金銮、曾宪芳、曾娅洁三人的银行存款1750000元(1、余金銮在建行XX支行账户XXX、XXX;曾宪芳在农行XX支行账户XXX;曾娅洁在工行XX支行账户XXX、在XX农商行账户XXX);三、查封申请人熊爱东、罗晖林用于担保的XX房权证沱江字第XXX、XXX、XXX、XXX号四栋、套房屋。现已查封被申请人余金銮的湘X**号奔驰牌越野车一辆;已冻结被申请人余金銮在建行XX支行账户XXX、XXX;被申请人曾宪芳在农行XX支行账户XXX;三账户余额均不足200元。被申请人曾娅洁无裁定书中确定的银行账户。保全事项于2017年5月23日全部实施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通知如下:部分保全完毕。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