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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琼9028刑初7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董俊保犯抢劫罪刑事判决书

法院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陵水黎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俊保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琼9028刑初70号公诉机关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董俊保,男,1994年6月2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县椰林镇,原住原籍。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6年8月10日被陵水黎族自治县刑事拘留,2016年9月14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陵水黎族自治县看守所。辩护人潘利军,海南万理(陵水)律师事务所律师。陵水黎族自治县(以下简称陵水县)人民检察院以陵检公诉刑诉(2017)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董俊保犯抢劫罪,于2017年3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4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陵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董俊保及其辩护人潘利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5月11日23时许,被告人董俊保伙同多名男子在陵水县英州镇xxKTV门口前殴打、控制住被害人黄某雄,并驾驶小轿车将黄某雄强行带至陵水县椰林镇xx酒店8338房间。在该房间内,董俊保以黄某雄与陈某良、朱某亮等人在赌博时作弊为由,威胁、逼迫黄某雄承认赌博作弊和签订返还人民币10万元的协议,并让黄某雄联系陈某良等人还钱,遭到陈某良等人拒绝。2016年5月12日中午,董俊保将黄某雄带到陵水县椰林镇花园路xx典当行,逼迫黄某雄拿出人民币5250元,将董俊保的一枚黄金戒指赎回,然后又将黄某雄带回酒店房间内。当日晚上,董俊保再次逼迫黄某雄从身上拿出人民币10000元,董俊保拿到钱后,于当日晚上23时许将被害人黄某雄放回。经海南省陵水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黄某雄身上所受损伤属轻微伤。2016年8月10日,被告人董俊保经公安机关口头传唤到案。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提供了相应证据予以证实。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董俊保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胁迫手段,抢劫他人财物人民币1525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抢劫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董俊保对起诉书指控其犯抢劫罪的部分事实和罪名有异议,辩称其没有逼迫黄某雄,他承认作弊把钱给其。认为自己的行为犯了罪,但不构成抢劫罪。希望法庭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其辩护人潘利军提出:1.被告人犯罪的动机是为了索取赌资,没有其他证据证实被告人对被害人实施殴打行为,认为本案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应认定为非法拘禁罪比较妥当;2.被告人董俊保具有初犯、到案后如实供述、当庭认罪。主观恶性较小,且取得被害人谅解,应从轻、减轻处罚。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董俊保之前曾与黄某雄等人赌输了钱,疑为黄某雄等人作弊。2016年5月11日23时许,被告人董俊保伙同多名男子在陵水县英州镇xxKTV门口前殴打、控制住被害人黄某雄,并驾驶小轿车将黄某雄强行带至陵水县椰林镇xx酒店8338房间。在该房间内,董俊保以黄某雄与陈某良、朱某亮等人在赌博时作弊为由,威胁、逼迫黄某雄承认赌博作弊和签订返还人民币10万元的协议,并让黄某雄联系陈某良等人还钱,遭到陈某良等人拒绝。2016年5月12日中午,董俊保将黄某雄带到陵水县椰林镇花园路xx典当行,逼迫黄某雄拿出人民币5250元,将董俊保的一枚黄金戒指赎回,然后又将黄某雄带回酒店房间内。当日晚上,董俊保再次逼迫黄某雄从身上拿出人民币10000元,董俊保拿到钱后,于当日晚上23时许将被害人黄某雄放回。经海南省陵水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黄某雄身上所受损伤属轻微伤。2016年8月10日,被告人董俊保经公安机关口头传唤到案。另查明,1.扣押被告人董俊保苹果6手机(白色,串号:35439506221xxxx,手机号:1387655****)一部,是其作案时的通迅工具。2.案发后,被告人董俊保的父亲多次上门向被害人黄某雄赔礼道歉,并于2017年2月23日赔偿人民币18000元给黄某雄,取得被害人黄某雄的谅解。黄某雄收钱后就当场就写下了谅解书,表示念在董俊保年少不懂事,且又是初犯,并请求司法机关从轻处理。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并经本院确认的下列证据证明:书证1.常住人口信息表证明:被告人董俊保作案时已达法定刑事责任年龄。2.受案登记表证实:2016年5月13日13时许,被害人黄某雄到陵水县公安局英州派出所报案称:2016年5月11日23时许,其被一位叫董俊保的男子殴打并强行带去县城,而且还抢走其身上现金,到了5月12日23时许才放回家。3.归案经过证实:接到报案后,陵水县公安局刑侦大队立即开展相关调查取证工作。经调查,董俊保(男,22岁,身份证号:4600xxxxxxxxxxxxxx,系陵水县椰林镇桃万人)认为黄某雄在赌博中作弊,并纠集他人到英州将被害人黄某雄强行带来县城,并威胁被害人黄某雄承认作弊写欠条,还叫黄某雄为其赎回当铺内的金戒指,并拿走黄某雄身上的l万元现金。2016年8月10日,该局将犯罪嫌疑人董俊保带回刑侦大队审查。经审查,犯罪嫌疑人董俊保供述,因为黄某雄与其赌博时作弊,并纠集他人从英州带被害人黄某雄来县城的事实,但是其辩称没有殴打或威胁过黄某雄,都是黄某雄自愿去,拒不承认非法拘禁他人的事实。陵水县公安局于同日将犯罪嫌疑人董俊保刑事拘留,现羁押在陵水县看守所。4.条据:海南陵水xx二手货交易有限公司票据证实,董俊保于2016年5月7日在该公司寄存黄金戒指一枚,重22.8克,评估金额5000元。收寄时间十天:从2016年5月7日至2016年5月16日,劳务保管费250元,合计人民币5250元。5.谅解书及收据证实:2017年2月23日,被害人黄某雄收到被告人父亲交的赔偿款人民币18000元。同时写谅解书:2016年5月11日,犯罪嫌疑人董俊保因怀疑我本人赌博时作弊,故强制将我从英州带到县城来,并取走我本人身上的现金l万元及叫我本人为其赎回金戒指5250元。案件发生后,公安机关也将犯罪嫌疑人董俊保抓获归案。在此期间,嫌疑人董俊保的父亲董某炳多次上门跟我赔礼道歉,并赔偿了我所受损失人民币18000元,取得了我本人的谅解。念在嫌疑人董俊保年少不懂事,且又是初犯,我本人请求陵水县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对嫌疑人董俊保从轻处理。6.陵水县xx酒店电脑入住信息证实被告人董俊保入住8338房号到店时间、离店时间等信息。7.侦查说明证实:陵水县公安局刑侦大队在办理黄某雄被非法拘禁案中,经调取陵水县xx酒店的监控视频,发现监控显示时间与实际时间(北京时间)不符,间隔相差约3个半钟头。犯罪嫌疑人董俊保开房时间监控显示为2016年5月11日22时06分。而实际入住时间应为2016年5月12日1时34分,慢了3个半钟头。因陵水县xx酒店和陵水县汽车站的监控视频保存期限已过,故未能调取到案发时,被害人黄某雄离开酒店及汽车站坐车时的监控视频。陵水县公安局在办理黄某雄被非法拘禁案中,犯罪嫌疑人董俊保供述其和阿忠、黑仔、阿军等人将被害人黄某雄从英州带到县城。目前,阿忠、黑仔、阿军等人的身份信息,该局尚未查清。(二)证人证言1.证人陈某良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6年5月11日22时许.胡某建开一辆小骄车载着我和黄某雄从三亚藤桥镇回英州镇,在回英州的路上,“亚保”打电话给黄某雄,“亚保”和黄某雄说好了在英州村路口见面。我们回到英州村路口时,就看到“亚保”与一名男子站在路边,“亚保”看到我们后,就向我们走了过来,“亚保”与坐在车后座的黄某雄说话,“亚保”让黄某雄下车,说有事情要与黄某雄说,黄某雄就说要回家,不想下车,然后“亚保”就接着硬让黄某雄下车,然后黄某雄就下了车,并与“亚保”手互搭着肩说话,“亚保”和黄某雄离我们有五、六米远的地方说话,我与胡某建坐在车上溜烟,不知道他们在说什么,不一会,“亚保”和黄某雄俩人就大声地吵了起来,我看见“亚保”用左手抓住黄某雄的左手大臂,右手抓住黄某雄的后裤腰带,拉着往他们停放车辆的方向走,这时,停放在路边的小车上跑下来几名男子,与“亚保”一起将黄某雄抓走,我与胡某建看到后,觉得害怕,胡某建就启动小轿车往英州村里开走了,后面的事情我们就不知道了。黄某雄被抓走后,手机就处于关机状态,打不通。2016年5月12日凌晨2时许,我接到黄某雄手机打来的电话中,黄某雄说让我拿十万元民币去赎他出来,说完后,又由“亚保”接电话,我就问“亚保”说:你干嘛要十万元?“亚保”说是与黄某雄赌钱时其作弊,输十万元给黄某雄,现在要让黄某雄还十万元,我对“亚保”说:你大概就输4、5千元,你干嘛要那么多?我说赌钱有输有赢,如果当是朋友,4、5千元我们可以给你。但是“亚保”硬是要十万元。到当天下午17时许,我再次与“亚保”通话,“亚保”又说要五万元,给五万就可以让黄某雄走了。但后我不同意,没有给钱。陈某良承认其曾参与“亚保”、黄某雄等人在黄某雄家赌钱(赌钱的工具有三个骰子,每个骰子的面上画着鱼、虾、葫芦、金钱、青蛙和螃蟹,还有一张画有鱼、虾、葫芦、金钱、青蛙和螃蟹的布,先是将骨子放在一个小碗里,用一个小碟盖上,庄家摇—下,其他人就开始下注,开盖后,看见什么,谁押中了就赢。赌注最大1000元人民币,最小50元人民币,共赌了三、四次。有时是“亚保”当庄家,有时是黄某雄当庄家,赌的过程中有输有赢,我参与赌时,我输了,黄某雄赢钱,“亚保”输钱。第一次有我、朱某亮、黄某雄、阿卜,董俊保他们来了4、5个人,阿保和阿雄轮流当庄,这次我输了大约1000多元;第二次还是我们四人,董俊保他们来了5、6个人,这次我输了1000多元;第三次我董俊保他们来3、4个人,这次我赢了2、3千元;第四次我输了几十块钱,我们玩这四次算起来我输赢相差不大,其他人输赢数额我就不知道。陈某良辨认出“亚保”(即董俊保)。证人朱某亮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朱某亮曾与黄某雄、“亚保”等人赌过三、四次钱:第一次有我、陈某良、黄某雄、阿卜,董俊保他们大概好像来了4个人,阿保和阿雄轮流当庄,这次我输了大约2000元;第二次还是我们四人,董俊保他们好像来了4个人,这次我赢1600多元左右;第三次好像阿卜没来,我们有三人,董俊保他们来3、4个人,这次我输了2、3千元,其他人的输赢数额我就不知道,我没问他们。一般都是黄某雄邀其赌钱,参赌人数有时三或四人,有时候就五或六人。其中黄某雄,陵水县英州镇英州村人,约40多岁;陈某良,陵水县英州镇英州村人,约40多岁;“某伯”,陵水县英州镇英州村人,约40多岁;“亚保’,陵水县具体哪里人我不知道,约20多岁这样,还有几个人,但是我都不认识他们叫什么,也不知道他们住哪,但都是陵水本地人。在赌钱过程中,有时是“亚保”当庄家,有时是黄某雄当庄家,谁都有输有赢,黄某雄是否存在作弊问题,朱某亮认为他要存在作弊,他也不会输咧。黄某雄也输过,不能输了就说别人作弊。黄某雄被亚保抓走的当晚打电话给我,叫我拿一万元,我当时就电话中拒绝,我自己都没有赢钱。朱某亮辨认出与其赌钱的“亚保”(即董俊保)。证人邓某栋的证言与证人朱某亮的证言证实的基本事实一致,第一次有朱某亮、陈某良、黄某雄和他本人,董俊保他们来们来了4个人,阿保当庄,这次我输了4900多元,因为我带5000元,最后输的只剩下100元,董俊保他们赢了2万多元;第二次还是我们四人,董俊保当庄,董俊保他们好像来了3、4个人,这次我赢了1300元左右,董俊保说他输了几千元;最后一次还是我们四人,董俊保他们来5个人,董俊保和黄某雄轮流当庄,这次我赢了1500元左右,董俊保应该是输了几千元。邓某栋也辨认出与其赌钱的“亚保”(即董俊保)。4.证人胡某建的证言证实:2016年5月11日23时许,我就驾驶我的小轿车拉陈某良和“亚雄”从藤桥回英州,我们在回英州的路上,“亚雄”就接到一个电话,“亚雄”接到电话后,然后就对我说,有人在陵水县英州镇xxKTV附近等他,有人有事找他,就叫我拉他到xxKTV停一下。当我们回到陵水县英州镇xxKTV附近的公路上,“亚雄”就看见和一名男子站在xxKTV门口外,然后“亚雄”就叫我停车,当时“亚雄”就坐在车后座,“亚雄”就打开后座的车窗,然后就和“亚保”打招呼。“亚保”看见“亚雄”就和一名男子向我的车子走来。当那“亚保”和那名男子来到我车子前,“亚保”就叫“亚雄”下车,说是有事,然后“亚雄”就下车,当“亚雄”下车后,“亚保”和那名男子就用拳头殴打“亚雄”几下。“亚保”就对坐在我车里副驾驶的陈某良说:你也下车。陈某良就说:有什么事就在车上说。然后“亚保”和那名男子就站在“亚雄”的两边(一人站一边)拉着到停在我车后不远处的一辆黑色小轿车处。这时从那辆黑色小轿车上下来四、五名男子,就一起把“亚雄”推上车。这时陈某良就叫我开车跑,于是我就开车往英州村路口进去,我们到了英州村里,陈某良就打电话报警了,然后我就回家了,“亚雄”被那些男子拉上车去哪里我就不清楚,事情的经过就是这样。其证实是“亚保”先动手用拳头殴打“亚雄”。还辨认出用拳头殴打“亚雄”的“亚保”(即董俊保)。5.证人黄某昊的证言证实:黄某昊是英州镇xxKTV当服务员,2016年5月11日23时30分左右,我在陵水县英州镇xxKTV一楼总台上班,当时我就听见门口外很吵,于是就走出去看发生什么事情。当我走到该xxKTY门口,就看见在公路上有五、六名男子拉着另一名男子,那五、六名男子一边拉着另一名男子,一边说:把他拉上车。我看见这情况,就拿出手机拍下来,用手机录视频有32秒(已将该视频交给公安民警),那名男子被五、六名男子拉上一辆黑色小轿车(车牌我看不清楚),然后他们启动车子就往英州宾馆方向开走,五、六名男子其中的三名男子就去启动另外两辆小轿车(一辆是白色另一辆是黑色的,车牌我看不清楚),我看见没什么事,我就回xxKTV一楼总台继续上班,后面的事情我就不清楚了。6.证人占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占某某与董俊保是朋友关系,2016年5月份某日2时许,我在陵水县文化路一处出租屋休息时,董俊保就打电话给我,叫我帮一个忙,我就问董俊保帮什么忙,董俊保就说见面再说。没有多久,董俊保就过来我居住的出租屋了,然后就对我说有一个叫黄某雄的朋友在赌博的时候作弊,欠了他10万元,叫我帮忙写一张借条。我就对董俊保说,那你自已写就行了,董俊保就说自已写的字不好看,叫我帮忙写。我看在朋友的面子上,就答应董俊保了。接着,董俊保就将要写的内容说给我听,我就照写在借条上了。当时借条写了二份,写好后董俊保就回去了。借条大概内容是黄某雄在赌钱中作弊,被本人阿宝发现,期间本人阿宝输掉了10万元。经协商,黄某雄承认作弊,并同意返还阿宝所输掉的10万元(“阿宝”就是董俊保)。占某某辨认出董俊保。7.证人赖某元的证言证实:我与董俊保是亲戚关系,大概是2016年7月份某日,董俊保打电话和我说在英州镇赌钱被人作弊害他输了10万多元,并且和我说英州镇下面的人认识我的,叫我问一下懂不懂黄某雄,我就帮董俊保打电话问了一下黄某雄,是不是在赌博的过程中作弊害董俊保输钱,黄某雄就在电话跟我说再问陈某良、朱某亮、邓某伯看怎么说,就挂电话了。大概过了十多天这样,我在陵水县木棉花酒店大厅内喝茶,董俊保就打电话问我在哪里,说找我有点事情。没有多久,董俊保就过来木棉花酒店,然后将这张欠条交给我,叫我问一下看在英州镇懂不懂人,帮他要回来这笔钱。我当时就对董俊保说,我再问问下吧,董俊保就将这张条放在我这,然后就走了。事后我没有叫人去找过黄某雄。发案后,赖某元将该欠条交给公安机关。8.证人郑某美的证言证实:其与黄某雄是夫妻关系,听黄某雄说过,在2016年5月11日23时许,黄某雄被人强行带去陵水县城,到了5月13日1时许,才看到黄某雄回到家。还听黄某雄说是有人担保了,还跟对方写了借条才放回来的,身上的钱都被他们拿走了。但是黄某雄具体被拿多少钱我就不知道了。(三)被害人黄某雄的陈述、辨认笔录证实:2016年5月11日23时许,我和陈某良、胡某建从三亚藤轿回到了英州镇xx娱乐会所门口,看到董俊保一个人在娱乐会所门口站,我就在车上拉下后车窗跟董俊保打了下招呼,董俊保就走了过来,我就对董俊保说要不去我家赌博,董俊保就说叫我下来有点事,就伸手进来车窗里面抓住我右手,并拉着我下车来了。我一下车后,就看到一辆黑色的轿车上下来4、5名男子,冲着我跑过来并抓住我的手,董俊保就去抓坐在副驾驶室的陈某良,不过没有抓到,陈某良和胡某建就开着轿车跑了。董俊保就想拉着我上旁边的黑色轿车,我就不肯上去,董俊保就硬拉扯着我上轿车,还拿拳头往我头顶上打,使我摔倒在地上。接着董俊保带来的人就冲上来殴打我并将我抬上轿车的后座,我当时是侧身躺在轿车的后座位,有一名男子是坐在我的大腿上,另一名男子就用手按住我的头和手,不让我在车上乱动。接着,我就听到轿车里面的人说开车到文罗,也不知开了多久,轿车就停了下来,车上面的四名男子就下车来抽烟,就只有我一个人在车上面。没有多久,一辆白色的轿车也开了过来,跟他们汇合,白色轿车上面有多少个人,我当时也没有注意看。董俊保是最后跟着一辆黑色的轿车过来,然后就走到我坐的轿车,拉开车门,先拿走了我的手机,旁边就有一名男子拿着水果刀比划着对我说,要把我的手指砍掉。董俊保就叫我从车上下来,跪在地上,并对我说,一会他说什么话,我都要说是。接着董俊保就拿6个骰子出来,上面是画金钱、螃蟹、青蛙、鱼、虾、葫芦等图样,然后放在地上,并拿出手机来对我拍摄,问我是不是对骰子动过手脚了,我因为害怕就说是的。我一说完后,董俊保就叫我上车去,然后两名男子就坐在我旁边,董俊保就去开车,旁边副驾驶还坐了一名男子,我们就从文罗往县城的方向开去了,另2辆轿车并没有跟着我们去县城。我们来到县城后,董俊保就开着轿车来到花园路xx酒店,然后带我进去一楼大厅,董俊保就叫前台服务员开了一间房,开好房间后。董俊保就先带着我上去房间,没过几分钟,董俊保就又带着我下去一楼大厅,叫服务员开了一间338房间,并带我过去房间里面,然后叫3名男子过来房间内看着我。这时董俊保就对我说,他在我家里赌博时,我和陈某良、朱某亮、邓某伯四人作弊,害他输了10多万元,要求我们还钱给他。问我答不答应,我因为害怕只能说好的。董俊保就将手机还给我,我就打电话给陈某良,说董俊保叫我们四人每人还2.5万元,但是陈某良说没有作弊,不肯还钱。当时我打电话给陈某良时,董俊保是叫我开着扬声器打。旁边另外3个男子就威胁我说,我们赌博作弊了,要是想断手断脚的话就不要还钱,当时我就更害怕了。董俊保就说陈某良不肯还钱的话,那10万元就让我自己一个人还,我就对董俊保说那我再想办法还。期间,董俊保还叫我打了几次电话给陈某良,问到底怎么说了,但是陈某良也不肯还钱。董俊保就威胁我说明天一定要将10万元存到他银行卡上面,然后就出去了。大约过了半个钟头这样,董俊保又来到了338房间,并将两张纸拿给我看,并叫我在上面签名字,两张纸条上面都写着“黄某雄在赌钱中作弊,被本人阿宝发现,期间本人阿宝输掉拾万圆整。经协商黄某雄承认自已作弊,并同意返还阿宝所输掉的拾万圆整”,我当时因为害怕,就只好按照董俊保说的,在纸条上面写了黄某雄、陈某良、朱某亮、邓某伯四人的名字上去了,并捺了手印。董俊保就将一张纸条交给我,自已拿了一张,然后交待3名男子在房间内看着我,防止我逃跑,自己就出去房间了,也不知道去哪里。我就在房间内跟那3名男子一直到次日(5月12日)11时许,其中一名男子就打电话叫人送来快餐,董俊保当时也过来338房间里面和我们一起吃快餐。吃完饭大概12时许,董俊保就说去开包厢唱歌下,就带着我和另外2名男子开着轿车来到了皇朝KTV,然后董俊保就去前台开了间包厢。我们四人就进去里面坐了会,因为我身体不舒服,我就对董俊保说我要回去休息了。董俊保就带着我一个人出来,然后开着轿车去酒店,在路上经过一家当铺时,就停了下来,叫我跟他一起进去,当时我也不懂什么事情,就跟着董俊保一起进入这家当铺了。董俊保进了当铺后,就叫当铺的人拿戒指出来,并对我说交5250元,我当时就从身上拿钱出来帮董俊保付了5250元。董俊保拿到戒指后,就带我回酒店338房间休息了,并叫了一起去包厢唱歌的另外1名男子回来房间看着我,董俊保先将我手机交给那名男子,并对我说,一会打电话叫家里人拿钱过来还我,我就对董俊保说家里人在凑钱呢。董俊保交待完后就出去了,也不懂去了哪里了。房间内只有我和那名男子,我就对该名男子说我现在头晕了,身体不舒服要去医院。该名男子就打电话给董俊保,没有多久,董俊保就过来,然后就带我去了中医院门口,并叫那名男子陪着我,就开着轿车出去了。我就对该名男子说我要打电话给家里人,该名男子就将手机还给我,我就打电话给我儿子,说我现在中医院打针。我打完电话后,那名男子就将我的手机抢过去了,接着该名男子就打电话给董俊保,说我将在中医院打针的事情告诉了家里人了。董俊保就过来中医院,叫护士将我的针水拔掉,并将我带到桃万的一处私人诊所去,但是医生不敢打针。董俊保就又送我去中医院了,在路上董俊保就对我说退一步,叫我还五万元就行了。我就对董俊保可以,我就打电话给陈某良说还五万元就行了,但是陈某良也是不肯还钱。到了中医院后,我就在医院接着打针了,打完针水后都大概19时许了。董俊保就带着我去和其朋友们吃饭。吃饭完后,董俊保的朋友们就一起带着我过去房间内,然后董俊保就逼着我快点叫陈某良等人还钱过来,还说23时许之前还,要不然就不准回家,还说要将我扔在桃源河里面去。我当时太害怕了,就再打电话给陈某良,陈某良就说准备拿钱上来给董俊保了。董俊保听后,就对我说之前帮他赎回戒指花了5250元,问我身上还有多少钱,我就说有1万多元。董俊保就说将1万元给他,并对我说按照他说的话做,说我自愿将l万元给他的。董俊保就拿出手机来对着我拍摄,我就照董俊保说的去做了,将1万元交给了董俊保。董俊保拿钱后出去房间外面了。没有多久,董俊保就带了一个人过来,说这个人担保我了,我可以回家去了,还对我说要将另外的3.5万元打到他的银行卡里面去。接着董俊保就带我一个人来到了陵水车站,并叫我自已回家去,当时都23时许了,我就自己打了辆的士回去英州了。黄某雄辨认出视频载图中的董俊保、其本人;辨认出一组照片掺杂其中的董俊保。(四)鉴定意见:陵公司鉴(医)字〔2016〕第343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被害人黄某雄右小腿上段前方有一挫擦伤,大小为4cm×2cm;左膝关节内侧有一挫伤,大小为4cm×2cm;左膝关节前方有一挫擦伤,大小为1.5cm×1cm;左脚掌内侧有一挫擦伤,大小为1.5cm×1cm;右脚掌外侧有一挫擦伤,大小为5cm×1.5cm。结论是黄某雄所伤属轻微伤。(五)现场勘查笔录、方位图、照片及辨认现代笔录,证实现场位于陵水县英州镇xxKTV门口前,xxKTV坐南朝北,西侧紧挨着新天地家居,东侧紧靠着海鑫五金店,北临英榆海路,英榆路为英州镇最繁华的街道之一,道路为东西走向,西通三亚,东往陵水,路宽20米,路面为柏油路面。xxKTV楼高有六层,一楼设为服务大厅,二至六楼设为KTV包厢,中心现场就位于该KTV门口南侧8米处,现场勘查过程中未见其他异常。被告人董俊保准确地现场辨认出陵水县英州镇xx娱乐会所门口是其将黄某雄带走的地点(辨认现场相片一);指认陵水县xx酒店8338房间就是其带黄某雄住宿的房间(辨认现场相片二);指认陵水县花园路“海南xx有限公司”是黄某雄帮其赎回戒指的地方(辨认现场相片三)。(六)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董俊保的供述和辩解及辨认笔录,辩称因为与黄某雄等人几次赌博的后,怀疑黄某雄作弊害我输了8万多元,于是2016年5月11日16时许,我叫上7个朋友(其中我只认识阿军、阿中、黑仔)开着2辆轿车跟着我一起去英州镇带黄某雄来县城。我到了英州镇后,就打电话给黄某雄叫其直接过来英州村路口下,说我们已经在这边等他了。没有多久,我就看到有一辆白色的轿车过来村路口,然后黄某雄就该轿车的后座内拉下车窗和我打招呼。我就向该轿车走了过去,然后伸手抓住黄某雄的一只手,并叫黄某雄下车来,有事要谈一下。黄某雄下车来后,我就对黄某雄说跟我到车上一下,有事要和他谈一下。见黄某雄下车后,我的朋友们就开着另一辆轿车过来,黄某雄见我的朋友们开车过来后,就想跑去坐他们的白色轿车,我的朋友们就过来拉住黄某雄,我就过去想拉副驾驶室的陈某良下车后,但是被陈某良摆脱了,然后他们就扔下黄某雄开着轿车走了。我就和朋友们想拉黄某雄到我们的轿车上,但是黄某雄不肯上车。我的朋友们就硬拉着黄某雄上了我的轿车上。我们就从英州往提蒙陵保村的方向去,到了陵保村的一处路边,我们2辆轿车就停车下来,我就叫黄某雄下车来,并蹲在地上。我就拿出6个画有螃蟹、青蛙、鱼、虾、葫芦、金钱的骰子给黄某雄看,并用手机对着黄某雄拍摄,问黄某雄是不是对这些骰子动过手脚,并作弊害我输钱,黄某雄就说是的。我就叫黄某雄上车,由我开着轿车和3个朋友(其中有阿军、阿中)一起将黄某雄带到陵水县城xx酒店,另一辆轿车的4名朋友就先回家去了。我们到了县城xx酒店后,我就和3个朋友带着黄某雄到酒店前台开了个338的房间。接着,我就带黄某雄到了338房间内、并对黄某雄说,在他家赌博时,陈某良、邓某伯、朱某亮与你一起合伙作弊害我输了8万多元,叫他们每人还我2.5万元,还问黄某雄答不答应,黄某雄就说可以。我就拿手机给黄某雄,叫黄某雄打电话给陈某良他们,还钱过来。黄某雄就当着我的面,打给了陈某良,叫陈某良一起还钱给我。但是陈某良不肯,我就接过电话,问陈某良说黄某雄已经承认作弊的事情,并且答应还钱了。陈某良就说他赌博时没有作弊,叫黄某雄自已还。我就对黄某雄说那我输的钱,要想办法还给我。大概过了十来分钟,我就问黄良友想好了没,黄某雄就叫我拿手机给他,我就把手机给黄某雄。黄某雄就打电话给陈某良,问到底怎么说了,但是陈某良还是不肯还钱。我就叫一起上来房间内的3个朋友陪着黄某雄在房间内。我就出去叫一位“阿丽”的女孩子帮我写了2张条子,条子的内容大概意思就是说黄某雄在赌博中作弊,被我本人发现,害我输掉10万元(算下来,大概就是输了这么多,所以就叫她写了10万元),叫黄某雄还钱。写好两张条子后,我就拿到房间内,叫黄某雄在条子上面签名,黄某雄就签上自已的名字,还有陈某良、朱某亮、邓某伯的名字,并在自已的名字上捺了手印。我就拿一张条子给黄某雄,另一张我自已保管。我就安排3个朋友在房间内看着黄某雄,我就另外开了一间房间休息了。到了次日12时许,我就到338房间带黄某雄到皇朝包厢内唱歌,唱了没有多久,黄某雄就说身体不舒服,想回去休一息。我就一个人带着黄某雄回去,在路上我以自己拿戒指当取5250元赌输给他们为由,就叫黄某雄到花园路的一家当铺(海南xx有限公司)将我的金戒指赎回来给我,当时由黄某雄出5250元赎回了我的金戒指,然后我就带黄某雄回到酒店338房间了。后因黄某雄身体不舒服,到一家私人医院去打针。黄某雄就在路上问我能不能少还一点,我就说可以,还5万就行。到了私人医院后,医生说不给打的,我就再带黄某雄返回中医院打针了,在中医院打针完后,我就和阿军带黄某雄回房间内休息了。到了房间后,我就对黄某雄说之前你出了钱帮我赎回了金戒指,再把身上的l万元给我,你还欠我3.5万元,你回去叫他们将钱打到我卡上来。我就把黄某雄的手机还给了黄某雄,并拿走了1万元。大概23时许,我就带黄某雄到陵水县汽车总站,并叫其自己坐车回去了。其还辩称整个过程不承认殴打或威胁过黄某雄,黄某雄交钱是因其承认作弊而自愿的。董俊保辨认出视频载图中的黄某雄、其本人;辨认出一组照片掺杂其中的黄某雄,但辨认不出一组照片掺杂其中的林某卫。(七)视听资料:现场监控视频光盘1张记录2016年5月11日晚被害人黄某雄在英州xx娱乐会所门口被带离时的监控实际情况。上述证据,经过当庭举证、质证,证据来源合法,真实客观,能证实本案事实,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董俊保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胁迫手段,抢劫他人财物人民币1525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董俊保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采纳。关于本案的定性问题。经查,被告人董俊保在赌钱活动结束后,以抢回赌资为由,纠集他人,在陵水县英州镇xxKTV门口前,对被害人进行殴打,强行押其上车辆并将其带到陵水县城xx酒店8338房间进行人身控制,采取胁迫的手段,迫使被害人承认赌钱作弊、签署欠条,实施劫取被害人人民币15250元的行为,上述事实有现场视频、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及欠条等证据证实。被告人董俊保主观上表现为赌钱活动结束后,没有充足的根据,无端怀疑对方赌钱作弊,在归案后的供述中先是说输了8万多元,后写条据时又说输10万元,自己输了赌资多少也没有搞清楚就实施抢回赌资,主观上表现比较随意,应认定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在客观上实施了采取暴力手段强行劫取他人财物的行为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故被告人董俊保提出没有殴打、没有逼迫黄某雄,黄某雄承认作弊把钱交出,其行为不构成抢劫罪的辩解,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犯罪的动机是为了索取赌资,没有其他证据证实被告人对被害人实施殴打行为,对被告人的行为定性为非法拘禁罪比较妥当的辩护意见,与事实不符,于法无据,本院均不予采纳。被告人董俊保供述了抢回赌资的事实,但又否认其采取殴打、胁迫手段,故不应认定为如实供述。被告人的辩护人所提出的相应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鉴于被告人系初犯,能承认自己实施了行为犯罪及案发后被告人家属积极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得到被害人的谅解等情节,对被告人量刑时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的相应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扣押被告人董俊保苹果6手机(白色,串号:35439506221xxxx,手机号:1387655****)一部,是其作案时的工具,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董俊保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8月10日起至2019年12月9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随案移送被告人董俊保作案工具苹果6手机(白色,串号:35439506221xxxx)一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许义祥人民陪审员  赖光云人民陪审员  王宏亮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陈振伟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