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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502执55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陈龙生与占云昌买卖合同纠纷裁定书

法院

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卫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龙生,占云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宁0502执557号申请执行人陈龙生,男,生于1979年10月14日,汉族,江西省南昌市人,高中文化,个体,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被执行人占云昌(曾用名詹云昌),男,生于1988年6月16日,汉族,宁夏中卫市人,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龙生与被执行人占云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陈龙生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销强制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陈龙生的撤销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予申请执行人陈龙生撤销对被执行人占云昌的强制执行申请;二、终结本院(2017)宁0502执55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魏建平审判员  王 萍审判员  蒲茜淞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