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1执133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马长秀、青岛润铭家具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长秀,青岛润铭家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1执1337号申请执行人:马长秀,女,汉族,住胶州市。被执行人:青岛润铭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铺集镇由家庄村2号。法定代表人王得花,经理。申请执行人王占云与被执行人青岛润铭家具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依据:胶劳人仲案字(2014)第229号裁决书]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现被执行人全部履行完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同意对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胶劳人仲案字(2014)第229号裁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瑞国审判员 秦 涛审判员 宋 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孙风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