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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02执保3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申请保全人刘春江与被申请人孙维刚、孙爱国、孙长征、雷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春江,孙维刚,孙爱国,孙长征,雷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02执保351号申请人:刘春江,男,1970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新河路泰康小区12号楼3单元501室。被申请人:孙维刚(曾用名孙文刚)男,1978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新城市办事处簸箕刘B区1号楼4单元301号。被申请人:孙爱国,男,1978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东风东路1300号院480号。被申请人:孙长征,(曾用名孙文星)男,1975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新城市办事处簸箕刘A1号楼1单元1201室。被申请人:雷建,男,1979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德州市经济开发区抬头寺乡小赵村。本院在执行申请保全人刘春江与被申请人孙维刚、孙爱国、孙长征、雷建民间借贷纠纷财产保全一案中,我院已作出(2017)鲁1402民初1555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申请人刘春江名下一汽牌CA6462ATE4A小型轿车一辆,车牌号为鲁NAA3**。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判员  王中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兆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