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21民初178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四川省长城工程机械公司与李文洪、符德芬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省长城工程机械公司,李文洪,符德芬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21民初1783号原告:四川省长城工程机械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金堂县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刘刚,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杜云典,男,1973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系公司员工。被告:李文洪,男,1978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会达县。被告:符德芬,女,1977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会达县。原告四川省长城工程机械公司与被告李文洪、符德芬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原告四川省长城工程机械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四川省长城工程机械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唐诗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罗 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