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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21民初178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四川省长城工程机械公司与李文洪、符德芬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省长城工程机械公司,李文洪,符德芬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21民初1783号原告:四川省长城工程机械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金堂县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刘刚,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杜云典,男,1973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系公司员工。被告:李文洪,男,1978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会达县。被告:符德芬,女,1977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会达县。原告四川省长城工程机械公司与被告李文洪、符德芬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原告四川省长城工程机械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四川省长城工程机械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唐诗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罗 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