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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3执287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胡传宗与天津市金色阳光投资有限公司、天津市北辰区双口镇后堡村民委员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2016)津0113执2874号申请执行人:胡传宗,男,1973年3月1日生,汉族,住河北省廊坊市永清县永清镇西和顺营村****号。被执行人:天津市金色阳光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双口镇后堡村。法定代表人:刘万强,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天津市北辰区双口镇后堡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双口镇后堡村。负责人:冯庆臣,该村村委会主任。申请执行人胡传宗与被执行人天津市金色阳光投资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天津市北辰区双口镇后堡村民委员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津0113民初620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返还申请执行人购房款214404元及诉讼费。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了付款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本案执行完毕。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