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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05民初291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郑州国通纸业有限公司与郑州景怡印务有限公司、程哲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州国通纸业有限公司,郑州景怡印务有限公司,程哲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5民初29121号原告郑州国通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高新区银屏路7号1幢1单元1-4层。法定代表人程东方。委托代理人徐会展、郝中奎,河南大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州景怡印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新郑市新村镇瓯江大道。法定代表人朱莹接。被告程哲,男,汉族,1976年4月14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原告郑州国通纸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郑州景怡印务有限公司、程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州国通纸业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郑州国通纸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316元,减半收取3658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延峰人民陪审员  赵桂英人民陪审员  郭清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赵春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