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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182民初256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项益仙与兰秀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项益仙,兰秀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182民初2565号原告:项益仙,女,1963年8月30日出生,汉族,武穴市农业银行职员,住武穴市。被告:兰秀丰,女,1971年9月7日出生,汉族,武穴市农业银行职工,住武穴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项益仙诉被告兰秀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项益仙于2016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项益仙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项益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15元,减半收取1157.5元,由原告项益仙负担。审判长  彭丽君审判员  马珊红审判员  史俊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吴建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