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郾民初字第318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苏超慧与顿杰、漯河市冠捷建材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超慧,顿杰,漯河市冠捷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郾民初字第3183号原告苏超慧,女,汉族,1963年8月19日生,住湖北省丹江市。委托代理人王保华,男,汉族,1964年4月10日生,住漯河市郾城区。被告顿杰,男,1977年9月29日生,住漯河市郾城区。被告漯河市冠捷建材有限公司,地址源汇区阴阳赵镇二甲刘村。法定代表人顿德州,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受理的原告苏超慧诉被告顿杰、漯河市冠捷建材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苏超慧不能提供被告顿杰、漯河市冠捷建材有限公司的确切地址,造成案件无法审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苏超慧的起诉。本案诉讼费2580元,予以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朱开元审判员 张卫平审判员 何 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林 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