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8执491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何朝满与刘祥燕罗礼彬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朝满,罗礼彬,刘祥燕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18执491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何朝满,男,1965年5月27日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永川区。被执行人:罗礼彬,男,1974年3月7日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永川区。被执行人:刘祥燕,女,1973年8月11日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永川区。申请执行人何朝满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2016)渝0118民初657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1月22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被执行人罗礼彬、刘祥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要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370000元、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进行“四查”,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罗礼彬有位于重庆市永川区人民大道755号不动产一套,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尚有借款本金370000元、利息未能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郭显奇审判员 王元烽审判员 旷昌政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丁军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