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803民初14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刘富根与欧阳晓清、高小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富根,欧阳晓清,高小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03民初144号原告:刘富根,男。被告:欧阳晓清,男。被告:高小桃,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富根与被告欧阳晓清、高小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欧阳晓清、高小桃下落不明,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本案民事诉状等应诉材料,而原告刘富根在本院通知的案件公告费预交期内不预交案件公告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财产保全费3770元(原告已交纳),由原告刘富根负担。审 判 长 肖明华审 判 员 罗 芳人民陪审员 毛祖枋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胡依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