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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803民初14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刘富根与欧阳晓清、高小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富根,欧阳晓清,高小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03民初144号原告:刘富根,男。被告:欧阳晓清,男。被告:高小桃,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富根与被告欧阳晓清、高小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欧阳晓清、高小桃下落不明,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本案民事诉状等应诉材料,而原告刘富根在本院通知的案件公告费预交期内不预交案件公告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财产保全费3770元(原告已交纳),由原告刘富根负担。审 判 长  肖明华审 判 员  罗 芳人民陪审员  毛祖枋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胡依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