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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4执155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8-08-02

案件名称

苟良柏与宋彪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苟良柏,宋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粤0604执155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苟良柏,男,汉族,1976年3月7日出生,住四川省宣汉县。 被执行人宋彪,男,汉族,1984年4月6日出生,住湖南省新田县。 关于苟良柏申请执行宋彪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粤0604民初576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宋彪应向申请执行人苟良柏返还保证金100000元及利息等。因宋彪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苟良柏向本院申请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金融、车管、房管、国土、工商等相关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在本辖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无异议。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7)粤0604执155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待本案执行条件具备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侯文彪 审判员  黄小茁 审判员  王德华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陈婕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