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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2828民初40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李春兰与林泽福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春兰,林泽福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鹤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2828民初409号原告李春兰,女,1963年3月8日出生,土家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湖北省鹤峰县,被告林泽福,男,1962年3月7日出生,土家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湖北省鹤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春兰与被告林泽福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需要考虑,以及给被告机会为由,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春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曾铸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