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425民初175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潘俊山与山东广通速递有限公司(原山东海盟投资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俊山,山东广通速递有限公司(原山东海盟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5民初1758号原告:潘俊山,男,1955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齐河县城区。被告:山东广通速递有限公司(原山东海盟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二环西路北道大魏工业园100号G区。法定代表人:谯立青,总经理。原告潘俊山与被告山东广通速递有限公司(原山东海盟投资有限公司)金融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原告潘俊山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潘俊山撤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保全费1520元,共计3670元,由原告潘俊山负担。审判员  钟同岭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 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