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83执506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5060蒋升传与陈兆彬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升传,陈兆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83执5060号申请人蒋升传,男,汉族,1982年5月15日生,住浙江省上虞市。被执行人陈兆彬,男,汉族,1981年7月25日出生,住江苏省昆山市。申请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5)昆民初字第418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告陈兆彬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蒋升传借款本金50000元以及逾期还款利息(逾期还款利息以本金5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自2015年10月14日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本院执行过程中,依法调查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经协查单位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无存款、无车辆、无公积金,其名下位于昆山市玉山镇时代文化家园XX号楼XXX室房产已被本院查封,另查明被执行人申请再审,本院(2017)苏0583民再11号已立案受理,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书的执行。本院认为,因当事人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已作出再审裁定,裁定再审期间本院对本案中止执行,故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之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如下:终结(2015)昆民初字第418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审 判 长 彭雪元代理审判员 吴登超人民陪审员 孙红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周文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