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412民初894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8946常州市艾森塑料科技有限公司与青岛恒润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州市艾森塑料科技有限公司,青岛恒润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412民初8946号原告:常州市艾森塑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凤翔路。法定代表人:陶文洪,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卞煜波,江苏常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岛恒润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黄道街道办事处徐戈庄东北侧720号。法定代表人:郎咸明。原告常州市艾森塑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艾森公司)与被告青岛恒润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润达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转为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艾森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卞煜波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恒润达公司经本院公告送达开票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艾森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定作款14365元,并承担自2014年12月2日起至该款付清之日止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4年6月17日至2014年7月18日,原告为被告定作黑砂纹FR粉末2751KG,并按约向其交付,全额开具了增值税发票,总计价款42640.5元。2014年12月1日,被告向原告退货1050KG,计价款16275元,后经双方结算,扣除退货部分的价款,被告尚欠原告28365元。2014年12月26日,被告付款14000元,仍欠14365元。后虽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仍未付款。现诉至贵院,要求判如所请。被告恒润达公司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亦未有证据提交。本院经审查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6月17日、7月2日、7月18日,原告应被告要求向其供应黑砂纹FR粉末,共计供货2751千克,单价为每千克15.5元,后退货1050千克。2014年11月29日,双方经对账,供货总价扣除退货部分价款及税金运费等,确认被告尚欠原告28365元并制作对账单一份,确认了交易事实及欠款金额,有被告公司财务专用章盖章及被告法定代表人郎咸明签字。2014年12月26日,被告付款14000元,现尚欠14365元。现原告以被告未能归还欠款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如所请。上述事实由对账单、出货单、增值税发票、原告的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合法的债务应当清偿。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关系确实清楚,被告在对账单上盖章、签字确认了欠款的金额,原告亦开具了相应增值税发票,被告应予支付。同时原告主张自对账单确定欠款的次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计算逾期利息,符合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本案经调解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青岛恒润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常州市艾森塑料科技有限公司支付欠款1436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自2014年12月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0元减半收取80元,公告费600元,共计680元,由青岛恒润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施庆芳人民陪审员 周 兴人民陪审员 周惠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蒋春霞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买卖合同对付款期限作出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但该违约金的起算点应当随之变更。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买受人以出卖人接受价款时未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为由拒绝支付该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责任,出卖人根据对账单、还款协议等主张欠款时请求买受人依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明确载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数额或者已经变更买卖合同中关于本金、利息等约定内容的除外。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