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205执13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温吉星、蔡荣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温吉星,蔡荣辉,常婷婷,厦门百克精密钨钢刀模有限公司,厦门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205执1325号申请执行人温吉星,男,1967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海沧区。被执行人蔡荣辉,男,1975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海沧区。被执行人常婷婷,女,1983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海沧区。被执行人厦门百克精密钨钢刀模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海沧区东孚街道诗山北路15号。组织机构代码70545433-6。法定代表人蔡荣辉。被执行人厦门真男人饰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海沧东孚街道诗山北路15号2楼。组织机构代码78417501-9。法定代表人蔡荣辉,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温吉星与被执行人蔡荣辉、常婷婷、厦门百克精密钨钢刀模有限公司、厦门真男人饰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依法通过“点对点”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存款、车辆及房产等财产情况,但均查无相关财产。现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吴建中代理审判员 方 珺代理审判员 邱胜侠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颜伟真PAGE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