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82执2211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溪市支行、张狄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溪市支行,张狄狄,方琦,张佰强,孟美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82执2211号之三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溪市支行。住所地:慈溪市浒山街道环城南路***号。组织机构代码:67470523-4。代表人:欧黎明,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张狄狄,男,1973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被执行人:方琦,女,1973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被执行人:张佰强,男,1956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被执行人:孟美芳,女,1962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本院在执行(2016)浙0282民初00793号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溪市支行与张狄狄、方琦、张佰强、孟美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依法处置了被执行人张狄狄、张佰强名下的房地产,共得执行款2377000元,经分配后,申请执行人已受偿2244626元。本院穷尽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应当终结该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沈晓东审 判 员 莫建江代理 审 判员 沈 炀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徐 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