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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121执7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刘金生与孙吉富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嫩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嫩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金生,孙吉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嫩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121执767号申请执行人刘金生,公民身份号码2326221963********,男,1963年1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黑龙江省嫩江县塔溪乡二十里河村。被执行人孙吉富,公民身份号码2326221957********,男,1957年04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嫩江县塔溪乡塔丰村。本院在执行刘金生申请执行孙吉富借贷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和解已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黑1121民初1387号民事判决书的申请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春晓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曹建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