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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112执77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江西格力特农牧发展有限公司、应水霞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西格力特农牧发展有限公司,应水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112执77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江西格力特农牧发展有限公司,住址: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长堎工业园区永强路99号,组织机构代码:67795374-3。法定代表人:熊火印,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应水霞,女,1988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玉山县。申请执行人江西格力特农牧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应水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7日作出的(2015)新长民初字第23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江西格力特农牧发展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应水霞银行存款20170.02元,查封了被执行人应水霞所有的车牌号为赣E×××××汽车一辆(未实际扣押)。另查实被执行人无房产、工商登记记录,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应水霞至今仍欠申请执行人江西格力特农牧发展有限公司货款12521.98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607.5元。本院认为,查封的被执行人所有的车辆因未实际扣押,且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无履行能力。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赣0112执774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向本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涂国辉审判员  程 磊审判员  宋江雄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罗开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