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103刑初55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周毅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毅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03刑初552号公诉机关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毅,男,1964年3月21日出生于北京市,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地重庆市南岸区。2015年9月17日因犯盗窃罪被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6年2月21日刑满释放;2016年6月17日因犯盗窃罪被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6年11月22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7年3月20日被捉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渝中区看守所。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以渝中检刑诉[2017]第5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毅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同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吴海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毅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周毅于2017年3月16日13时许,在本市渝中区解放碑王府井百货旁重庆味道川菜馆门口,趁被害人牟某某不备,盗走其放在重庆味道川菜馆门口收银台上的价值1140元的苹果6型手机一部,后销赃获款50元。被告人周毅于2017年3月20日8时许,在本市南岸区南坪步行街惠工路华顺网吧内被民警捉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并配合民警追回被盗手机发还被害人。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周毅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具有是累犯的从重处罚情节,具有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判处六个月以上,十一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上述事实,被告人周毅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归案经过材料,被害人牟某某的报案材料和陈述,证人邓某某的证言,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涉案照片、案发现场监控视频和截图、作案现场指认照片、前科证明材料判决书和刑满释放证明书、价格鉴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成立。被告人周毅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从重处罚;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周毅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20日起至2017年11月19日止)二、对被告人周毅违法所得款五十元继续予以追缴。上述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文跃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