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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03执116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朱连琦、史克路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连琦,史克路,于光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03执1165号申请执行人朱连琦,女,1987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高新区。被执行人史克路,男,1973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桓台县。被执行人于光锋,男,1970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桓台县。本案执行的朱连琦申请执行史克路、于光锋房产转协议纠纷一案,现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淄博仲裁委员会(2016)淄仲裁字第712号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履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邵昌学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郑云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