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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民终9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关飞与曹德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关飞,曹德厚,赵苏荣,曹鹏飞,曹腾飞,关国杰,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民终96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关飞,男,1993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址山西省万荣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袁伟强,山西淳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曹德厚,男,1933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址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苏荣,女,1964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曹鹏飞,男,1984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址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曹腾飞,男,1990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址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四被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荆东斌,运城市盐湖区西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审被告:关国杰,男,1980年3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北京市丰台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负责人:武博,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巍,该公司职员。上诉人关飞因与被上诉人曹德厚、赵苏荣、曹鹏飞、曹腾飞、原审被告关国杰、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2016)晋0802民初50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应当发回重审。本案受害人曹占贵在2016年7月13日发生交通事故当日,被送往运城市盐湖区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右侧内踝骨折,颅面部、左膝关节皮肤裂伤,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右肘关节损伤,颅脑外伤神经反应症。2016年7月19日,医院给曹占贵在硬膜外麻醉下行右侧踝关节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术。2016年7月26日曹占贵死亡。2016年9月12日,山西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作出(2016)尸鉴字第73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曹占贵系因外伤后并发肺动脉血栓栓塞致呼吸循环衰竭死亡。现上诉人关飞认为,根据山西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不能认定曹占贵的死亡与本案交通事故有明显的因果关系,并在二审中提出对曹占贵的死亡与本案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及该过错与曹占贵的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司法鉴定。本院认为,上诉人关飞的上诉理由成立。发回重审时,一审法院应当根据上诉人关飞的申请,对曹占贵的死亡原因进行重新鉴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撤销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2016)晋0802民初5022号民事判决;本案发回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关飞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8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胡东革审判员  高军武审判员  王文霞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乔 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