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3民初30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青岛雨禾森苗木有限公司与平度市旧店镇北黄同村村民委员会、青岛碧兰湾休闲俱乐部有限公司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雨禾森苗木有限公司,平度市旧店镇北黄同村村民委员会,青岛碧兰湾休闲俱乐部有限公司
案由
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第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3民初3025号原告:青岛雨禾森苗木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度市同和街道办事处同和路。法定代表人:黄聿海,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向东,山东北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平度市旧店镇北黄同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平度市旧店镇北黄同村。负责人:修卫峰,村主任。被告:青岛碧兰湾休闲俱乐部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度市旧店镇北黄同村。法定代表人:方长智,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铭青,山东雅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邱萌萌,山东雅君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青岛雨禾森苗木有限公司与被告平度市旧店镇北黄同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北黄同村委)、被告青岛碧兰湾休闲俱乐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碧兰湾公司)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青岛雨禾森苗木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原告青岛雨禾森苗木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碧兰湾休闲俱乐部有限公司于2014年11月24日签订的关于争议荒山土地的转让协议(由被告平度市旧店镇北黄同村村民委员会盖章确认)有效;2、要求被告青岛碧兰湾休闲俱乐部有限公司继续履行合同,交付争议荒山土地(坐落于平度市旧店镇北黄同村西山,东至黄同水库沿岸,西至旧店镇跃进一村,南至平度市祝沟镇南黄同村山界,北至黄同水库延边,共一千多亩);3、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被告北黄同村委辩称,1、不经过现村委同意,合同发包给韩龙公司是否有效存在问题;2、村民承包荒山在韩龙公司承包之前,村民与村委签订的合同期内,投入的树木及承包土地存在赔偿问题;3、全体村民大会上,领导承诺三年不开发争议土地,村委有权收回;4、村民大会上承诺,村委与村民签订的原合同,到期后可延长70年;5、北黄同村委与韩龙公司签订的合同,是当时村委开大会(党委镇长承诺地税返还给党委的税款,30%分给村里,还承诺在土地上建学校、医院、养老院)骗了村民,才同意签订的,现村委不知道这个合同。被告碧兰湾公司辩称,1、韩龙休闲俱乐部有限公司与青岛碧兰湾公司的关系,韩龙公司股权是我方100%购买,当时韩龙股东姓韩,是一个韩国公司,青岛碧兰湾公司是由韩龙公司进行工商登记变更过来的,韩龙公司与青岛碧兰湾实际是一个主体;2、关于涉案土地是第一被告与韩龙公司于2005年3月5日签订荒山承包合同,共承包被告村委土地5500亩,包括北黄同村西山和北山两块土地,北山的土地约4500亩,被告村委已经交付,我们已经进行了相关开发,本案争议土地没有交付,因为村委与村民关于争议土地还有承包合同未到期,村民还没有将土地腾出。该合同中第八条明确约定,到2005年12月30日,地上所有的附着物归乙方(韩龙公司)所有;3、本合同于2005年8月17日经平度市公证处公证,双方合同真实有效,公证员是陈海光,截止2005年3月5日,双方签订合同,青岛碧兰湾公司就取得涉案土地的承包经营权;4、2014年11月24日,原告与被告二签订转让协议书,并经第一被告确认,将争议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原告,转让行为有效。碧兰湾公司没有交付土地的原因是村委没有交付土地,过错不在被告碧兰湾公司。本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被告北黄同村委称“村民承包荒山在韩龙公司承包之前”,被告碧兰湾公司称“本案争议土地没有交付,因为村委与村民关于争议土地还有承包合同未到期,村民还没有将土地腾出”,可见涉案土地使用权现存在争议,原告诉请事项属于土地使用权争议;再者,原告诉争土地现由案外人使用,原告现未实际取得诉争土地的承包经营权。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案范围,原告之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青岛雨禾森苗木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800元,退还原告青岛雨禾森苗木有限公司。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耿学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泽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