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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3执830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北京硕驰商店等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硕驰商店,北京中投建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3执8300号申请执行人北京硕驰商店,经营场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古城村东大街**号。经营者:范玉兰,女,1974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北京中投建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注册地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6号,实际经营地址不详。法定代表人:林晓东,职务不详。申请执行人北京硕驰商店与被执行人北京中投建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25日作出的(2016)京0113民初474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北京中投建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北京硕驰商店于2017年12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多方调查,未查到被执行人北京中投建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程序在一定期间内难以继续进行。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25日作出的(2016)京0113民初474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发现被执行人及其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维审判员 何保杰审判员 王小丽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咏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