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927民初12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陈哲满与杨远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坪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哲满,杨远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坪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镇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927民初127号原告:陈哲满,女,汉族,1944年7月27日出生,陕西省镇坪县人,住本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易泽林,男,镇坪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杨远勇,男,汉族,1973年10月11日出生,陕西省镇坪县人,住镇坪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坪支公司。住所地镇坪县城关镇中心街。负责人:胡某某,女,该公司经理。原告陈哲满与被告杨远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坪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原告陈哲满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哲满以“起诉时遗漏一个被告”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哲满撤诉。案件受理费4220.00元,减半收取2110.00元,由原告陈哲满负担。审 判 长 刘艳春审 判 员 温树森代理审判员 郑 琼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