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621执恢1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徐玉利、刘树林、李祥玉、袁伟佳、潘金成、宋立山、刘艳玲、李元国、李元亮、王洪光、黄宝涛与杜焕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抚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执 行 案 件 � � � 案 通 知 书(2017)吉0621执恢120号申请执行人徐玉利、刘树林、李祥玉、袁伟佳、潘金成、宋立山、刘艳玲、李元国、李元亮、王洪光、黄宝涛依据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2014)抚民二初字第3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3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杜焕明给付劳务费53,400.00元。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杜焕明已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履行完毕。申请执行费701.00元,被执行人杜焕明已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本案执行完毕。特此告知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