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102执恢1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朱淑琼与程洪全、顾正群、苏敏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淑琼,苏敏,程洪全,顾正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102执恢116号申请执行人:朱淑琼,女,1956年9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井研县。被执行人:苏敏,女,1981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仁寿县。被执行人:程洪全,男,1942年2月6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住四川省井研县。被执行人:顾正群,女,1948年1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井研县。申请执行人朱淑琼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乐民终字第41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苏敏支付赔偿款33000元,被执行人程洪全、顾正群在其实际继承程学超遗产的范围内与被执行人苏敏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在本案执行过程中,依职权对被执行人苏敏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苏敏有银行存款及房地产登记等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无被执行人程洪全、顾正群继承程学超遗产的信息。经本院依法告知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司法救助,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作出(2017)川1102司救执2号号司法救助决定书,决定给予朱淑琼司法救助金10000元。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樊 斌审判员 王 虹审判员 林治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