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0204民初106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刘玉林与宋勇、聂炬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玉林,宋勇,聂炬,汤棒,漆思思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204民初1060号原告:刘玉林,男,汉族,1966年10月3日生,株洲市人,住株洲市石峰区。委托代理人:肖和清,株洲市开元法律服务所法侓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和解、调解、反诉、上诉及代收法律文书等。被告:宋勇,男,汉族,1985年12月11日生,株洲市人,住株洲县。被告:聂炬,男,汉族,1988年10月14日生,株洲市人,住株洲市芦淞区。被告:汤棒,男,汉族,1992年12月18日生,株洲市人,住株洲市石峰区。被告:漆思思,女,汉族,1994年8月29日生,株洲市人,住株洲市石峰区。原告刘玉林诉被告宋勇、聂炬、汤棒、漆思思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张新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刘玉林于2017年5月25日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刘玉林在本案宣判前向本院申请撤诉,其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玉林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04元,减半收取202元,由原告刘玉林承担。审判员  张新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喻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