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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21执49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祁某某申请执行全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遵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祁某某,全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321执493号申请执行人:祁某某,男,1982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住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山岔镇苏山村锦江组。身份证号码:XX。被执行人:全某,男,1991年9月18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住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枫香镇青坑村路坎组。身份证号码:XX。本院在执行祁某某申请执行全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尚欠法律文书款61000.00元、案件受理费600.00元、申请费815.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上述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经协商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主要内容有:“全某应付祁某某法律文书款61000.00元,从2017年7月1日(7月1日)起每月1日前支付最低2000.00元,两年内履行完毕(该款若18个月内履行完毕则不收任何利息,超出则加收5000.00元利息),所以本人自愿将该案撤回。在履行其间有一期未按时履行,我申请恢复执行。”,申请人祁某某据此向本院撤回本案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黔0321执493号民事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被执行人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在和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执行。审判长  李晓东审判员  陈兴发审判员  杨优志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黄家麒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