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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刑终27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陈某非法持有毒品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某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刑终278号原公诉机关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某。因犯盗窃罪于1993年9月被鸡西市梨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因吸毒、非法持有管制刀具于2013年10月24日被青岛市公安局李沧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犯盗窃罪、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9月11日被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3月9日被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至2016年6月1日止;因吸毒于2016年9月20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2016年11月2日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7日被逮捕。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审理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陈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一案,于2017年3月16日作出(2017)鲁0213刑初78号刑事判决,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原审被告人陈某不服,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某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陈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陈某在二审期间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陈某撤回上诉。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2017)鲁0213刑初78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任道亮代理审判员  谭士海代理审判员  贾世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孙敬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