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刑终54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徐君永、管康斌开设赌场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君永,管康斌,罗君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刑终545号原公诉机关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徐君永,男,1976年3月9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2016年11月25日因赌博被行政拘留九日,并收缴赌资人民币三万一千元。2016年11月15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5日被逮捕。现押台州市路桥区看守所。原审被告人管康斌,男,1982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经商,住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2016年11月25日因赌博被行政拘留九日,并收缴赌资人民币三万元。2016年11月15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5日被逮捕。现押台州市路桥区看守所。原审被告人罗君,男,1983年2月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2016年11月25日因赌博被行政拘留九日,并收缴赌资人民币二万八千六百元。2016年11月15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5日被逮捕。现押台州市路桥区看守所。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审理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徐君永、管康斌、罗君犯开设赌场罪一案,于2017年4月20日作出(2017)浙1004刑初315号刑事判决,以开设赌场罪分别判处被告人罗君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判处被告人徐君永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判处被告人管康斌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被告人徐君永不服,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徐君永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和适用法律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徐君永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徐君永撤回上诉。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2017)浙1004刑初315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程小国审 判 员 王 越代理审判员 卢 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代书 记员 许雪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