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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24执60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8-08-14

案件名称

白廷亮、王振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廷亮,王振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六条

全文

柘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424执600号申请执行人:白廷亮,男,1978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柘城县,。被执行人:王振红,女,1975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柘城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白廷亮与被执行人王振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作出的(2017)豫1424民初106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11日向柘城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双方当事人于2017年5月23日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提出撤回对被执行人王振红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1424执60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宋红伟审判员  董 晓审判员  王殿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赵永先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