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15民初199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梁梓欣与黄俊杰民间借贷纠纷2017民初1991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梓欣,黄俊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115民初1991号原告:梁梓欣,住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被告:黄俊杰,住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原告梁梓欣诉被告黄俊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案件事实双方无争议的事实:2016年6月16日,黄俊杰向梁梓欣出具一份借条。借条载明借款金额为15000元,转账交付,借款期限从2016年6月16日至同年9月16日,利息每月1500元,每月16日前支付,逾期还款每日罚息10%。梁梓欣在2016年6月16日以支付宝转账方式交付借款13500元。双方有争议的事实:梁梓欣主张借款15000元包括转账交付13500元及现金支付给介绍人黄某的中介费1500元,黄俊杰主张中介费为750元且是其在借款当天微信转账给黄某并提交了对应的微信转账记录。黄俊杰另主张在借款当日还款3000元并提交了一份支付宝账单,梁梓欣否认称该3000元并非本案还款,而是归还2016年6月2日的借款2550元并提交了对应的支付宝账单。梁梓欣的诉求金额:黄俊杰偿还借款15000元及利息3000元(从2016年6月16日至2016年4月16日,按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裁判理由与结果本院认为:本案双方就借款事宜形成民间借贷纠纷,根据双方的诉辩意见及法律规定,梁梓欣对实际借款金额负有举证证明责任,黄俊杰对还款金额负有举证证明责任。双方均确认梁梓欣交付借款13500元,仅是对另1500元存在争议。梁梓欣主张是其支付的中介费但并未提交任何证据予以证明,该中介费明显与常理不相符合,且中介费本身也不是借款,黄俊杰主张中介费750元且以微信转账形式支付给了中介人,有转账凭据为证。故本院采信黄俊杰的主张。黄俊杰主张已在当日还款3000元与常理不符,梁梓欣主张该笔款项为黄俊杰归还之前的借款并提交了相关证据,本院对梁梓欣的主张予以采信。本案借款金额为13500元,根据梁梓欣的主张,本院核算其利息为2295元(13500元×5.1%×4倍÷12个月×10个月),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综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黄俊杰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梁梓欣13500元并支付利息2295元。二、驳回原告梁梓欣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125元,由原告梁梓欣负担15元,被告黄俊杰负担110元(直接支付给原告梁梓欣)。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胡秋玲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羿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