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81民督1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申请人李海宽与被申请人李果梅申请支付令一审支付令
法院
永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海宽,李果梅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
全文
山西省永济市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晋0881民督15号申请人:李海宽,男,1966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被申请人:李果梅,女,汉族,农民。申请人李海宽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李海宽称,被申请人李果梅家中历年来一直经营玉米收购业务,被申请人因资金周转困难,先后分六次从原告处共借款共计89000元,并约定利息。申请人多次找被申请人催要借款,被申请人迟迟推诿不还。上述事实有被申请人李果梅出具的6张借据证实。要求被申请人李果梅给付申请人李海宽借款本金89000元及相应利息,具体数额如下:2015年6月16日借款12000元、2016年1月31日借款40000元,共计52000元(利息按约定月息1.5分计自借款之日起至给付之日止);2015年10月26日借款10000元(利息按约定月息1.1分计自借款之日起至给付之日止);2015年11月23日借款20000元(利息按约定月息1.1分计自借款之日起至给付之日止);2015年6月26日借款5000元、2015年10月26日借款2000元,共计7000元无约定利息。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二百一十六条之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李果梅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李海宽89000元借款及相应利息(2015年6月16日借款12000元、2016年1月31日借款40000元,共计52000元;2015年10月26日借款10000元;2015年11月23日借款20000元;2015年6月26日借款5000元、2015年10月26日借款2000元,共计7000元无约定利息)。申请费675元,由被申请人李果梅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艳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原惠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