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献执字第001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刘志青、史孝红侵权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献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志青,史孝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献执字第00131号申请执行人刘志青,男,汉族,1963年8月8日出生,住河北省任丘市,联系方式。被执行人史孝红,男,汉族,1965年4月14日出生,住献县刘志青申请史孝红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作出的(2015)献调确字第3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刘志青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经合议庭合议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献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献调确字第3号民事裁定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孔令发执行员 张会启执行员 马志启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