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9执46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刘文哲等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文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9执465号之一被执行人:刘文哲,男,1983年2月14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门头沟区。刘文哲犯受贿罪一案,本院依法审理,该案作出的(2015)门刑初字第186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刑事审判庭室移送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刘文哲缴纳罚金人民币50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向被执行人刘文哲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北京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刘文哲名下的相关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仅少量银行存款,本院依法冻结其银行账户,被执行人有一辆京牌小客车,本院已依法查封该车辆,但未找到车辆下落,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本院未能查找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3.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刘文哲配偶张莹名下相关财产信息,发现张莹名下仅少量银行存款,其名下有房产登记信息,该房屋登记日期早于张莹与刘文哲结婚登记日期,本院无法处置该财产。4.本院已作出执行决定书,决定将被执行人刘文哲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5.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刘文哲犯受贿罪被判处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至2020年2月26日。6.本院干警前往刘文哲户籍地北京市门头沟区大峪东空心砖所在的居委会调查,未发现刘文哲的财产线索。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刘文哲经调查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毕芳芳审 判 员 谭 勇代理审判员 周璐璐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曹 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