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2民辖终39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林羽与韩海湧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林羽,韩海湧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2民辖终39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林羽,男,1969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平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韩海湧,男,1970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上诉人林羽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2017)沪0110民初228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林羽上诉称,被上诉人韩海湧居无定所,起诉时无法确定管辖法院,故本案仍应由上诉人(原审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据此上诉人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管辖。韩海湧未作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即被上诉人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条之规定: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因此,被上诉人户籍所在地上海市杨浦区可以被认定为被上诉人住所地。故被上诉人选择向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无不当。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岳 菁审 判 员 黄文蔚代理审判员 吴海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谈莉莉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