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25执453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杭州工程有限公司、象山半球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杭州工程有限公司,象山半球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25执4530号申请执行人: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杭州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求是路。法定代表人:陈龙,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象山半球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象山县丹东街道天安路。法定代表人:励茂祥,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日立电梯有限该公司杭州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象山半球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225民初503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象山半球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未按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履行,申请执行人日立电梯有限该公司杭州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象山半球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支付执行款78500元,承担执行费1077.5元。2016年12月2日,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12月7日向被执行人象山半球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但被执行人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现尚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执行款78500元及迟延履行利息,承担执行费1077.5元。经执行查���,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象山半球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象山县丹东街道天安路与新安路交叉口东北角、两侧的土地使用权。该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金额较大,于本案无实际处置价值。申请人同意暂不处置该财产。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6)浙0225执453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黄 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徐蓉盈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