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0刑终13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中心支公司、王某危险驾驶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许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中心支公司,王某,盛云东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刑终130号原公诉机关鄢陵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许昌市毓秀路与望田路交叉口负责人王建新,任总经理。诉讼代理人杜宪法,男,1962年8月9日出生,汉族,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中心支公司员工,系特别授权。原审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暨被害人王某,男,1972年2月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居民,住河南省鄢陵县。原审被告人盛云东,男,1979年2月16日出生于河南省鄢陵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河南省鄢陵县。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1月30日被鄢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1月6日被鄢陵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7年2月13日被鄢陵县人民法院决定逮捕。现已刑满释放。鄢陵县人民法院审理鄢陵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盛云东犯危险驾驶罪、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17年3月26日作出(2017)豫1024刑初2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宣判后,被告人盛云东未上诉,公诉机关未抗诉,故本案刑事部分自上诉、抗诉期满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中心支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民事部分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鄢陵县人民法院(2017)豫1024刑初2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第二项。二、刑事附带民事部分发回鄢陵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艳玲审判员 高东安审判员 董盼利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郑 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