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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8执恢2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衢州汇亮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浙江曙扬化工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衢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衢州汇亮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浙江曙扬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8执恢23号申请执行人:衢州汇亮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双港中路**号*幢。法定代表人:杨辉,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浙江曙扬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衢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江洲大道**号。法定代表人:夏仲平,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衢州汇亮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浙江曙扬化工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浙江曙扬化工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14年12月19日裁定终结(2014)浙衢执民字第89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2016年8月4日,本院作出(2015)浙衢商破字第1-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终止浙江曙扬化工有限公司重整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浙衢执民字第89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朱晓龙审 判 员  傅建丰代理审判员  黄发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周利芳 搜索“”